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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界] 国务院国资委等13部门: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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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 发表于 2023-2-5 13: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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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力量,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包括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有企业在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方式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保留了部分医疗机构。发展壮大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形成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健康保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定位和功能
(一)定义。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等方式改为非国有企业的,其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及时申请变更举办人。
(二)定位和功能。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二、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统筹规划
(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统一监督、统一管理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在医院等级评审、床位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卫生用地划拨等各类审批、备案事项中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申报医疗卫生领域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纳入分级诊疗和医疗急救体系。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将区域内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和各级医联体建设,加强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分工协作。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保证各主体的平等参与权,不以举办主体为前置条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优势,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地院前急救网络、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医保政策。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保费用审核、支付与结算、考核等方面,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执行同等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医保局负责)


三、提升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能力
(一)持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国有企业举办的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取得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职称评审结果统一纳入国家或地方高级职称信息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配置培训教学资源。全面落实科研课题申报、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获得相关认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遴选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可在本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公平的学术交流氛围。鼓励各医学类评审组织、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课题组织等机构充分吸纳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层级的评审评定、职务担任、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等活动。具有不同学术水平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职务机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落实投入政策
(一)落实国有企业投入政策。国有企业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诊疗服务水平,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按出资关系由举办企业承担必要支出责任。(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二)落实政府支持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等支出,可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应对任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解决主体资格及产权归属问题
(一)解决法人主体资格登记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愿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前,应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举办单位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以资源整合方式移交的,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中央编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解决医疗机构产权归属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划转或转让,并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让合同或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中央编办、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国有企业创新办医模式
(一)推动医、研、产融合发展。鼓励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等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建立符合产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医、研、产资源联动发展的有效机制,推进医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推动医疗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国有企业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益性并保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鼓励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通过整体改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改革。已实施改革合作的,进一步巩固合作成果。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医疗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改革。(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提供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鼓励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上,依托良好声誉和精益化管理,在职业病防治、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领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引导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转型康复护理机构,支持医疗资源富余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通过提供上门巡诊、定期坐诊、“互联网+护理服务”等多种方式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发展需要、体现行业特点的治理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章程在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医疗机构章程中明确举办者及内部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依法依章程规范履职,落实医疗机构的组织运营管理权,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章程草案应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中央编办、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集团化运营管理优势。鼓励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推动医疗机构运营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通过集中采购、产业协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全部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健康事业发展、利于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的前提下,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统筹调配内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间资产。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智能化水平,营造良好诊疗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出资人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对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医疗健康等公益类业务进行整合和独立运营,实行分业经营、差异性考核。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其功能定位,重点考核社会职责履行、医疗质量、医保基金使用、可持续发展等。(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保障措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医院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把党的建设和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二)强化组织保障。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加强跟踪指导,做好督促检查,推动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国务院报告。
(三)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医疗资源状况和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地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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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Wen 发表于 2023-2-5 13: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企办医与政府办医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2023年2月3日,国资委官方公布文件《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国资发改革〔2022〕7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学习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相关政策,从承办主体与定位、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的责任及权利、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几方面分析。

一、承办主体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二、定位
坚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公益性
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三、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院等级评审、床位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卫生用地划拨等各类审批、备案事项中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纳入分级诊疗和医疗急救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优势,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地院前急救网络、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
落实医保政策。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保费用审核、支付与结算、考核等方面,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执行同等政策。
政府支持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等支出,可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
解读:《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此次《工作方案》中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等支出,可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


四、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的责任及权利落实国有企业投入政策。国有企业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按出资关系由举办企业承担必要支出责任。
解决法人主体资格登记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愿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前,应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举办单位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以资源整合方式移交的,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
解决医疗机构产权归属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划转或转让,并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让合同或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发展需要、体现行业特点的治理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章程在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医疗机构章程中明确举办者及内部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依法依章程规范履职,落实医疗机构的组织运营管理权,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章程草案应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发挥集团化运营管理优势。鼓励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推动医疗机构运营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通过集中采购、产业协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全部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健康事业发展、利于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的前提下,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统筹调配内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间资产。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智能化水平,营造良好诊疗环境。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出资人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对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医疗健康等公益类业务进行整合和独立运营,实行分业经营、差异性考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其功能定位,重点考核社会职责履行、医疗质量、医保基金使用、可持续发展等。
鼓励国有企业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益性并保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鼓励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通过整体改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改革。已实施改革合作的,进一步巩固合作成果。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医疗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改革。
解读: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活动,承担了大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据卫生部统计,1997底全国国有企业和其他部门自办医疗机构91081个,拥有病床62万张,工作人员112万人,大体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1/3。企业每年需投入约31亿元。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开启了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序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6年成立了国资委等12个部门组成的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
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深化改革的4种方式。

一是鼓励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国有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移交地方管理,纳入当地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体系。
二是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
三是规范推进重组改制。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重组改制,优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是有序实施关闭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医疗机构,有序实施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2018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深化改革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指定国药集团、华润集团、中国诚通、中国通用、中国国投、中国国新6家中央企业可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资源整合。
因此《工作方案》中所提到的“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即是在此轮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中央企业为例,通用技术集团、华润集团、国药集团着力构建大健康生态系统,以市场化方式整合医疗资源,发展成为规模实力进一步壮大、业务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链优势进一步增强的央企医疗集团,目前共有医疗机构662个、床位数8.9万张。山东省、陕西省组建区域健康医疗集团,深入推进本省国企医疗机构重组整合,加快培育龙头企业。

2018年开始,通用技术集团参与到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改革中,并逐步接收了国家电网、航天工业、中石油(宝石花医疗)、中国电建等剥离出来的国办医疗机构。通用技术集团通过环球医疗、通用医疗、国中康健、航天医科、宝石花医疗5家医疗管理平台,先后与20家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达成合作。截至目前,已承接医疗机构339家,合计开放床位4.5万张,年门诊量超2800万人次。

国有企业办医院,特别是央企医疗集团,已经成为政府办医之外,公立医疗机构的“第二国家队”,是社会办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与政府办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持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国有企业举办的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取得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职称评审结果统一纳入国家或地方高级职称信息库。


合理配置培训教学资源。全面落实科研课题申报、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获得相关认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遴选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可在本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

营造公平的学术交流氛围。鼓励各医学类评审组织、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课题组织等机构充分吸纳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层级的评审评定、职务担任、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等活动。具有不同学术水平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职务机会。
解读:政府公立医院有事业编制,薪酬待遇发展环境好,大多高层次人才选择到政府办公立医院工作。国企医院在人才引进方面处于劣势,同时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受母体企业固有人事薪酬体系和资金限制,国企医院很难培养专业高端人才,近年来企业医院从业人员收入与当地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差距越来越大,部分医院优秀人才出现流失,医疗高精尖技术人才基本选择公立医院,选择国有企业医院的概率越来越小。此次《工作方案》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政策保障。



参考文献:
[1] 国资委官网.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02-03
[2] 国资小新.国资委:中央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基本完成,2022-01-04
[3] 江聃.重磅!国企办医疗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下一步将做强做优做大医疗健康集团.证券时报,2022-06-23
[4 ]王雅洁.央企医疗集团整队,国家“医疗二队”来了.经济观察报,2022-08-12
[5]吴笑妍.深化改革成效显著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活力迸发[J].国资报告,2022(07):13-16
[6]王栋敏 周福明. 深化改革成效显著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活力迸发. [J].《河北企业》2022年第7期44-46.[7] 张恒.五大央企解答医改难题.国企,2022-06-24
[8] 董晋莉.关于国有企业医院改革问题的思考[J].中国市场,2020,0(13):101-102. [9] 张春生.企业医院社会化改制的思考与探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8):736-737. [10] 范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发展改革问题探索[J].财经界,2018,0(24):40-41.






经天纬地 发表于 2023-2-17 22: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药集团、华润集团、中国诚通、中国通用、中国国投、中国国新6家中央企业。
山东健康集团 ;
陕西健康医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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