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3日,国资委官方公布文件《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国资发改革〔2022〕7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学习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相关政策,从承办主体与定位、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的责任及权利、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几方面分析。
一、承办主体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二、定位
坚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公益性
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三、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院等级评审、床位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卫生用地划拨等各类审批、备案事项中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纳入分级诊疗和医疗急救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优势,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地院前急救网络、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
落实医保政策。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保费用审核、支付与结算、考核等方面,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执行同等政策。
政府支持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等支出,可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
解读:《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此次《工作方案》中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等支出,可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
四、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的责任及权利落实国有企业投入政策。国有企业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按出资关系由举办企业承担必要支出责任。
解决法人主体资格登记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愿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前,应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举办单位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以资源整合方式移交的,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
解决医疗机构产权归属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划转或转让,并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让合同或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发展需要、体现行业特点的治理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章程在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医疗机构章程中明确举办者及内部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依法依章程规范履职,落实医疗机构的组织运营管理权,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章程草案应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发挥集团化运营管理优势。鼓励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推动医疗机构运营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通过集中采购、产业协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全部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健康事业发展、利于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的前提下,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统筹调配内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间资产。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智能化水平,营造良好诊疗环境。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出资人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对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医疗健康等公益类业务进行整合和独立运营,实行分业经营、差异性考核。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其功能定位,重点考核社会职责履行、医疗质量、医保基金使用、可持续发展等。
鼓励国有企业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益性并保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鼓励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通过整体改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改革。已实施改革合作的,进一步巩固合作成果。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医疗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改革。
解读: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活动,承担了大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据卫生部统计,1997底全国国有企业和其他部门自办医疗机构91081个,拥有病床62万张,工作人员112万人,大体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1/3。企业每年需投入约31亿元。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开启了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序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6年成立了国资委等12个部门组成的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
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深化改革的4种方式。
一是鼓励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国有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移交地方管理,纳入当地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体系。
二是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
三是规范推进重组改制。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重组改制,优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是有序实施关闭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医疗机构,有序实施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2018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深化改革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指定国药集团、华润集团、中国诚通、中国通用、中国国投、中国国新6家中央企业可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资源整合。
因此《工作方案》中所提到的“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即是在此轮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中央企业为例,通用技术集团、华润集团、国药集团着力构建大健康生态系统,以市场化方式整合医疗资源,发展成为规模实力进一步壮大、业务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链优势进一步增强的央企医疗集团,目前共有医疗机构662个、床位数8.9万张。山东省、陕西省组建区域健康医疗集团,深入推进本省国企医疗机构重组整合,加快培育龙头企业。
2018年开始,通用技术集团参与到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改革中,并逐步接收了国家电网、航天工业、中石油(宝石花医疗)、中国电建等剥离出来的国办医疗机构。通用技术集团通过环球医疗、通用医疗、国中康健、航天医科、宝石花医疗5家医疗管理平台,先后与20家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达成合作。截至目前,已承接医疗机构339家,合计开放床位4.5万张,年门诊量超2800万人次。
国有企业办医院,特别是央企医疗集团,已经成为政府办医之外,公立医疗机构的“第二国家队”,是社会办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与政府办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持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国有企业举办的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取得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职称评审结果统一纳入国家或地方高级职称信息库。
合理配置培训教学资源。全面落实科研课题申报、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获得相关认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遴选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可在本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
营造公平的学术交流氛围。鼓励各医学类评审组织、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课题组织等机构充分吸纳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层级的评审评定、职务担任、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等活动。具有不同学术水平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职务机会。
解读:政府公立医院有事业编制,薪酬待遇发展环境好,大多高层次人才选择到政府办公立医院工作。国企医院在人才引进方面处于劣势,同时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受母体企业固有人事薪酬体系和资金限制,国企医院很难培养专业高端人才,近年来企业医院从业人员收入与当地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差距越来越大,部分医院优秀人才出现流失,医疗高精尖技术人才基本选择公立医院,选择国有企业医院的概率越来越小。此次《工作方案》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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