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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器官 | | 皮肤 | • 斑丘疹和 / 或瘙痒,或 RCCEP 等症状,待症状消退至 G1 后,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出现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大疱性疾病(G3~4),包括 SJS 或 TEN 等,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胃肠道 | • PD-1/PD-L1 抑制剂导致的 G2~3 结肠炎,在症状消退至≤ G1 时,可以重启ICIs 治疗 • 在一些罕见的、患者不能完全递减停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下,当患者仍在每日使用泼尼松≤ 10mg(或等效剂量) 时,可以考虑重启 ICIs 治疗;但是建议在重启治疗的同时,使用维多利珠单抗 • 因为 CTLA-4 抑制剂导致的中度或危及生命的胃肠道毒性,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肝脏 | • 表现为转氨酶升高不伴胆红素升高的 G2 肝脏毒性,可在 ALT/AST 恢复至基础水平且每日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如有使用) 已经递减至泼尼松≤ 10mg(或等效剂量) 时,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对于 PD-1/PD-L1 抑制剂和 CTLA-4 抑制剂联合使用出现的 G3 肝脏毒性,在重启免疫治疗时仅推荐使用 PD-1/PD-L1 抑制剂 • 出现严重或危及生命的 G4 肝炎,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胰腺 | • 有症状的 G2 胰腺炎,如果已经没有胰腺炎的临床或影像学证据,且淀粉酶、脂肪酶恢复正常,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出现严重或危及生命的胰腺炎(G3~4),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甲状腺 | • 甲状腺功能减退者无须停药 • 甲状腺功能亢进者在症状及甲功改善之后,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肾上腺 | 原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在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垂体 | • 垂体炎伴垂体肿大症状,在激素治疗后症状消失时,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表现为 TSH/ACTH 和 / 或促性腺激素缺乏但不存在症状的垂体肿大的垂体炎,在替代性内分泌治疗的同时,可以继续 ICIs 治疗 | 内分泌 (其他) | 1 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者,在酸中毒得以纠正且血糖恢复稳定后,可以重启 ICIs治疗 | 肺部 | • 进行性的 G1 肺炎,如果有改善的影像学证据,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一旦 G2 肺炎已消退至≤ G1 且已经停用糖皮质激素,或同时使用糖皮质激素(泼尼松≤ 10mg 或等效剂量),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出现严重或危及生命的肺炎(G3~4),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肾脏 | • G1~2 肾脏毒性事件已消退至≤ G1,如果肌酐稳定,在不用或同时使用糖皮质激素(泼尼松≤ 10mg 或等效剂量) 的情况下,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重新开始免疫治疗后,每 2~3 周或更频繁地根据临床指示监测肌酐。如果肌酐保持稳定,可以考虑肌酐检查间隔时间变长 • 对于缓解的 G3 肾脏毒性,如果有临床指征,至少在停用 ICIs 治疗 2 个月后,可以考虑重启 • 出现重度蛋白尿(G4),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眼 | • G2 眼毒性事件已消退至≤ G1,在请眼科会诊后,可以重启ICIs 治疗 • 出现重度葡萄膜炎或巩膜外层炎(G3~4),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神经系统 | • G2~4 重度肌无力者,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G1~2 周围神经病变已消退至≤ G1,或患者孤立的疼痛感觉神经病变控制良好,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轻中度无菌性脑膜炎在症状全部消退时,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任何级别的吉兰 - 巴雷综合征或横贯性脊髓炎,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出现 G2~4 脑炎,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心血管 | • G1 心肌炎在症状消退后,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出现 G2~4 心肌炎,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关节/骨骼肌 | • 中重度炎症性关节炎,在症状控制后,可以重启 ICIs 治疗 • 发生显著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质量的重度炎症性关节炎,永不考虑重启 ICIs 治疗 |
注:上述证据类别全部为2A 类。
【注释】 a 回顾性研究显示,14%接受 PD-1/PD-L1 抑制剂治疗的 NSCLC 患者因出现irAEs 而中断治疗,其中56% 的患者经处理后重启ICIs 治疗[1]。由于 ICIs 治疗的最佳持续时间并不确定,所以在 irAEs 缓解后何时重启ICIs治疗尚无一致性建议。患者的肿瘤应答状态是决定是否重启ICIs治疗的重要因素。因 irAEs 中断 ICIs 治疗并不影响整体疗效,但还需要前瞻性研究数据支持;如果初始ICIs治疗已经取得客观缓解(完全或部分缓解),这种疗效将会持续,重启 ICIs 治疗似无必要;如果机体对 ICIs治疗尚无应答或者应答不充分,在 irAEs 控制之后应该尽快重启ICIs治疗[1-2]。此外,尚需考虑患者既往发生irAEs 的严重程度、器官和替代 ICIs 治疗的可行性。 b 因 irAEs 中断 ICIs 治疗后重启 ICIs治疗,必须小心谨慎。重启ICIs 治疗之后,需要严密监测原irAEs 再次出现。如果irAEs 再次出现,应永久终止使用该类ICIs治疗药物[3]。如果既往出现过重度或威胁生命的 irAEs,尤其是 G3~4 心脏、肺和神经毒性,必须永久停止此类 ICIs 治疗。在某些irAEs 完全控制之后,重启ICIs 治疗时应尽量选择不同类型的ICIs 治疗药物(如将CTLA-4抑制剂改为PD-1/PD-L1 抑制剂)[4]。除少数情况外,当 G2 irAEs 经处理之后降为 ≤ G1 时,即可考虑重启ICIs 治疗。在此情况下,极少数患者不能完全停止服用糖皮质激素,只要泼尼松每日使用剂量≤10mg(或等效剂量) 且同时没有使用其他免疫抑制剂,即可开始重启ICIs治疗[5]。 c 针对不同器官的irAEs 重启 ICIs 治疗注意事项有所不同,包括重启指征的把握,故在重启ICIs治疗之前,应酌情邀请专科会诊。 d 有研究表明,在重启ICIs 治疗之后,接近一半的患者会再次出现irAEs,其中 18%~26%的 irAEs 在既往出现过(包括肝炎、胰腺炎、肺炎、肾炎等,而重复出现结肠炎的可能性较小),21%~23%的 irAEs 则为新发[1,6-7]。对再次发生的irAEs其处理原则同前。 参考指南:
中国临床肿瘤学会指南工作委员会.中国临床肿瘤学会 (CSCO)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相关的毒性管理指南2023.人民卫生出版社.北京 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