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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 器等。 | |
2、隔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 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废弃物。 | |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 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 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放入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 |
|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 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 放入有警示标志的黄色专用利 器盒。利器盒达到 3/4 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 建议最长不超过 48h。若表面有 明显污染物的需立即收集。 |
| 1、废弃的肉眼难以识别的人体组织、器官;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组织及尸体等;4、16 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 500克的胚胎组织等;5、确诊、疑似传染病 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 放入有警示标志的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交担架组。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
| 批量废弃的一般性药品、细胞毒性药物和 遗传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 | 放入有警示标志的黄色医疗废 物包装袋内由药学部处理。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少 量药品及开启后剩余的少量药物。 | |
| 废弃的甲醛、二甲苯、过氧乙酸、戊二醛 等;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 放入有警示标志的专用容器中 集中交专业处理机构回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