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医院及其下属机构研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 科研部门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核实科研项目结余金额和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开展审计监督。按年度审计计划,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是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科研项目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的余额,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单位自筹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批准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和单位自筹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组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使用期限为自项目验收通过次月起一年。到期仍有结余
的,将收归医院统筹安排使用。
批准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组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九条 被终止或撤销资助的科研项目,按原资助渠道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对结余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项目结题验收后剩余的结余资金收回医院统筹使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通过 30 天内,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结题验收报告及科技归档材料,同时申请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单位自筹资助的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在结题后未及时申请结余经费使用,超过验收次月后一年的,结余资金直接收归医院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原则上结余资金用于原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如超出原项目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及使用经费,需向科研处提交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申请书》。如涉及临床研究,需同时提交《研究者发起研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实行包干制管理,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施需要合理安排支出
(不得列支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禁止开支: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六)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七)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等。
(八)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九)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
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十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提供审计检查相关资料。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结账管理
第十八条 本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期满后,财务一体化系统自动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将剩余资金转入医院统筹科研科目,由医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自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人民医院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6 日印发
【 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合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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