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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广东省人民医院科研诚信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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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医 发表于 2022-7-28 00: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完善医院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升科研人员的
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和氛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我院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全院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各类在校学生、博 士后、访问人员、规培学员、进修人员以及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医院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工作组是医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和监督科研
诚信建设,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科研处为医院科研诚信建设的执行部门,负责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和监督工作,以及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 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涉嫌科研诚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处置及调查处理(处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在科研处

需要回避的情况下,由纪检监察处负责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 处理。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医院不断完善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落实破除“五唯”导向,营造 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医院全体员工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科
研学术规范,遵循追求真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恪守科 研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医院将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教育作为职工培训和
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常态化教育和培训。 在入学入职、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申报、学 位申请、科技人才评选等活动时,由个人对所使用的科研成 果的科研诚信情况做出承诺,由组织机构或部门进行核查。 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医院责 成所在科室或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 强教育。
第十条 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学术论文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进行保存,并接受日常抽查和监
督。以单位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须按照医院要求定期报告。 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医院将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核查。
第四章 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第一节        项目研究规范

第十一条 医学科研活动要遵循科研伦理准则,主动申请
伦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动 物实验中,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遵循动物 实验伦理准则,主动申请伦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严格选 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动物进行实验,科学合理使用、保护和善 待动物。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
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第 三方评价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 必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
第十三条 在采集科研样本、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全
面、准确;要树立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对涉及生物安全、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临床研究中,应当诚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 如实、规范书写病历,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 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在涉及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 意识,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研究,病原采集、
运输和处理等均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报告传染病、新发或疑似新发的传染病例,留存

相关凭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
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在研究结束后,对于人体或动物样本、毒害物质、数据或资料的储存、分享和销毁要遵循相应的生物安全
和科研管理规定。课题和论文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确保齐全、 完整、真实和准确,相关论文等科研成果投稿前,要按照医 院科研处的要求将所涉及的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 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数据资料妥善保存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
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 科研诚信管理。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 的,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的领 导、指导责任外,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 责任。
第十九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须遵守项目审批
(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 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调动、出国进修、 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向所在科室提交书面说明 并上报科研处,确保该项目能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 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

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学术交流、审阅他人的学术论文或项目申报书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遵守科技保密
规则。
第二十二条 作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时,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
研诚信要求以及保密、回避规定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 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不得违规谋取私利,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 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第二十三条 医学科研人员学术兼职要与本人研究专业相关,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兼职和挂名。
第二十四条 在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中应当秉持科学精神、坚守社会责任,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不人为夸大研究
基础和学术价值,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 点。
在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前,应当经医院 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可。发布与疫情相关的研究结果时,应当牢固树立公共卫生、科研诚信和伦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节        论文发表、论著出版和学术成果规范
第二十五条 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 名”。
第二十六条 与他人进行科研合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和奖项等
时应当根据合作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
第二十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拟公开发表成果, 避免出现错误和失误。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 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或撤回。
第二十八条  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对使用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对科研成果署名、 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责,并不得侵占学生、
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保证真实准确并诚实注明出处,
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尚未 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学术观点、实验数据、生物信息、图 标、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获得其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
第五章        科研诚信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是指在科
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 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 行修改,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一稿多投或重复发 表;
(四)买卖、代写项目申请书,由第三方对项目申请书 内容进行修改,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擅自将他人列为项目参与人,违规重复申请;
(五)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 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提出项目申请;将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研究内容向不同资助机构提出项目申请;
(六)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七)违反研究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
(八)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 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九)在承担的科研项目验收和评奖时,夸大成果意义

和本人的贡献,甚至弄虚作假;
(十)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 研活动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
(十一)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 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
(十二)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工程等, 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无故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被强制终 止;
(十三)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十四)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 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
(十五)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 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十六)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 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 为;
(十七)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 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十八)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十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开展危 害国家生物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二十)其他科研不端、学术腐败、滥用学术权力和学 术失范等诚信缺失行为。
第六章        科研诚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        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医院职工和学生科研诚信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 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
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对媒 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医 院职工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医院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
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举报人如有新的 证据,可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在决定受理后,科研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成立专家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核证。调查组应于30

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处提交调查报告。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医院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工作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应超过90个工作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 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成员 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或学生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 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 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 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三十六条 调查需要与被举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
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 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
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 争议解决后恢复调查。
第三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含调查人员组
成、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 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 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调查组成员 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四十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收到相关调查报告后,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
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 建议。
第四十一条 医院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工作组参考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报院长
办公会。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工作组的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依纪依
规对科研诚信违规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科研处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
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的,不予受理。

科研处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复查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按照本规定 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做出复查报告。院长办公会复议后做 出的处罚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
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理措施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 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对强制终止并收回剩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处以2倍被收回经 费的罚款;
(五)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 务晋升等资格;

(七)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 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八)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一)记过;
(十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十三)解聘、辞退或开除;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学术不端行为如已涉嫌违纪 违法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人民医院科研诚信建设管理规定》(粤医〔2020〕69号)自动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19日

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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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粤医 发表于 2022-9-27 02: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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