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 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限
1. 本院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 由医务处审核批准授予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 在本院学习的研究生、研修生,如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所在科室同意, 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医务处审核批准授予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限
本院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的药学人员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医务处审核批准授予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调配该类药品处方。在调剂时,须经双人复核无误并在处方上共同签名,方可发药。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拒绝发药。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
1. 对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并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哌甲酯缓释剂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时,
每张处方的限定时间可延长至 30 天。
3.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在医院内部使用。
4.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
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至 14 日用量,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5.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在医院内部使用。
6. 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医院应要求其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7.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1. 专人负责: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详尽;药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每天打印逐日消耗明细;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负责管理, 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
2. 专柜加锁: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配有安全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药房调剂室和科室使用保险柜, 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有防盗设施;药房和科室的少量麻醉药品(每个注射剂品种数量不多于 5 支、口服剂品种数量不多于 20 片,贴剂品种不多于 5 贴),或不超过一天最大用量,可放值班柜,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储存、可单人单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3. 专用账册:药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保存期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5 年。
4. 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见附录一)、第一类精神药品(见附录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规定的专用淡红色处方,在处方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处方统一编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
5. 专册登记:药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保存期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2 年。
6. 药房和科室设专帐、专册登记。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药库按照药品的批号出入库。可查询实时库存数量及相应批号;药房按照出库单上的药品信息,逐项进行核对、验收入库,按照批号进行调配,并在处方上注明所发药品的批号,对于回收的空安瓿也要登记批号;科室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回后,做好批号登记。每位患者用药后,做好药品批号记录,保证药品批号可溯源到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针剂使用后,需交回空安瓿。若有余液,将余液倒入医疗废物箱内,并登记弃去的余液量,双签名。由药库人员核对空安瓿的批号和数量,并登记,由专人负责,在保卫部门人员监督下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并双人签名。
3. 麻醉药品贴剂须交回使用过的废贴。门诊患者交回药房,药师双人核对废贴的批号和数量,并登记;住院患者交回所住科室,护士双人核对废贴的批号和数量,并交回药房。药房统一交回药库,药库人员对回收的废帖做好登记;在物资、保卫、药房等三方监督下交由有资质的环保公司按要求处置,公司回收后通过焚烧方式处理,半年处置一次。
4. 不得为患者及其家属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其家属应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房,药房清点数量并登记,交回药库,由药库按规定销毁。
5. 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6. 当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被冒领、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医务处、保卫科,由医院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 第二类精神药品(见附录三)专柜或专区储存。
8.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9. 药学部定期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检查,至少每月 1 次。
附录一:
我院麻醉药品目录(2022年版)
附录二:
我院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2022年版)
附录三:
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22 年版)
【 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合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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