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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孕产妇死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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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医 发表于 2022-7-15 20: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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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妇女围产期保健的管理,提高医疗业务技术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管理办法(修订版)》,结合医院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二、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 42 天内死亡的妇女,不分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宫外孕、葡萄胎、计划生育和内、外科疾病死亡的孕产期妇女。因车祸、中毒、吸毒或自杀等意外死亡的孕产妇不属本制度管理对象。
三、孕产妇死亡报告:
1.无论门诊、急诊、住院部任何科室,如发生孕产妇死亡,主管医师需立即通知本科室行政主任和产科主任,由产科于孕产妇死亡后 24 小时内电话报告越秀区妇幼保健院妇保科,报告内容包括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户口地址、现住址、死亡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转诊经过和死亡诊断等(详见附件《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电话报告表》),《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电话报告表》留产科保管备查。
2.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科室必须在孕产妇死亡后 3 个工作日内向预防保健科提交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及就医情况、病历摘要及原始病历资料全套复印件一份,由预防保健科交越秀区妇幼保健院。
如孕产妇在外院死亡,但曾经在我院诊治,相关科室在接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交孕产妇病历摘要及原始病历资料全套复印件一份,由医务科交越秀区妇幼保健院。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科室必须协助产科于孕产妇死亡后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孕产妇死亡书面报告表》,并报医务处医务科登记备案。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
1.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科室,必须于孕产妇死亡 7 天内组织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同时应通知产科、医务处医务科及孕产妇诊疗过程所涉及的相关科室参加死亡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除按常规进行医疗讨论外,还应按《广州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定》进行孕产妇死亡的第一级评审,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影响因素、死亡能否避免及其理由和提出改进措施。
2.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后,于二级评审前 10 天,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科室应协助产科完成《广州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表》的填写,并附病历摘要一份,交医务处医务科,由医务科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交越秀区妇幼保健院。
3.根据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第二、三级评审的要求,全院各科室应服从医务处医务科的安排,配合组织相关评审资料和派出医务人员参加二、三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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