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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门诊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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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医 发表于 2022-7-15 20: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照医疗核心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我院门诊工作实际,现制定门诊会诊管理规定如下:
一、对于明确非本专科疾病的患者,门诊医生可暂不予以接诊,向患者进行解释并指引其到各分诊台,由各分诊台人员安排患者到相应专科就诊。
二、对于在同一专科门诊就诊三次以上仍不能确诊或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接诊医师应邀请本专科上一级医师进行会诊。
三、对于就诊时所患疾病涉及多系统或患有疑难病的患者,首诊医师应按照首诊负责制先进行诊治, 并负责告知、指引患者到相应专科挂号、会诊。
四、门诊医生在邀请上一级医师或其他专科进行会诊时,应将会诊目的以及本专科的初步诊治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指引患者到相应专科、专家门诊挂号;为了方便患者,也可以指引患者到东川门诊会诊中心的疑难病会诊门诊或相关疾病多学科协作(MDT)诊治门诊就诊,或由会诊中心根据病情需要,预约、组织相关专科专家进行会诊。
五、被邀请的会诊科室应从提高专科诊治质量水平和诊疗效率出发,积极参与,集思广益,大力支持和配合门诊会诊工作,不得推诿,会诊结束后应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诊断和处理意见。
六、惠福分院门诊部要依据分院的医疗救治能力,积极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必要时将其收入分院ICU,待情况稳定后按转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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