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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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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医 发表于 2022-7-15 20: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四、知情同意书应当由患者本人签名确认,如遇病情严重或重大手术时需由患者和近亲属同时签名。由主管医师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告知签署原则如下:
   1.当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本人签署同意书;
   2.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署;
   3.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或要求近亲属代签名时,在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后,由取得该书面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有效签字;
   4.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当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正常工作时间由医务处负责人、非正常工作时间由行政总值班签署同意书。
   5.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取得患者书面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的近亲属,由该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在病历中记录说明。
   6.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临床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在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并向患者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若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也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七、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当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八、实施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前,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九、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当告知患者拟实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患者或家属签署是否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十、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当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患者及家属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十一、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二、死亡患者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患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十三、书面知情告知书的签署项目需完整填写,严格按各类告知书格式要求,不得有缺漏项。明确填写签署时间,必要时填写精确到时、分,以充分体现医疗过程的及时告知。
十四、履行具体告知义务主体必须是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人员。对于手术类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应为主刀医生或一助医师签署的告知书方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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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粤医 发表于 2022-9-16 18: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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