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将获取的医疗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反馈并从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改进。
二、制订依据
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结合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三、定义和等级划分
(一) 定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等级划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1、Ⅰ级事件(警告事件)—— 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分三个级别:
(1)一般医疗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死亡。
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3、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并修正错误,未形成事实。
四、报告原则
(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及我院《医疗事故与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执行。
(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2、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
五、上报流程
(一)Ⅰ、Ⅱ级事件上报
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Ⅰ、Ⅱ级事件时,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处医务科报告。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登陆医院OA系统,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中完整填报,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科室隐瞒不报,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科室承担。
(二)Ⅲ、Ⅳ级事件上报
鼓励早发现、早报告、无惩罚上报,主动报告人在1-2个工作日内登陆医院OA系统,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中完整填报并提出初步质量改进建议后提交。
(三)医务处医务科作为全院不良事件上报的统一汇总部门,各管理部门如收到科室上报的不良事件案例, 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输血不良反应、院内感染个案报告、护理事件、行政管理事件等,也需及时发送给医务科进行备案。医务科对上报的不良事件进行分类统计,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与相关科室共同分析问题,制定对策及整改措施。
六、奖惩制度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将纳入医疗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并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
(二)当事人或科室在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进一步发展的,将给予当事人或科室相应的处理。
(三)对于已经进行不良事件报告的医疗缺陷,将根据情况酌情减免处罚。
(四)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医疗事故与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粤医〔2013〕(001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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